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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的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担任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挂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挂号事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能够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挂号事务。条件具有的,能够处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轿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挂号事务。具体事务范围和处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确定。
警用车辆挂号事务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挂号,应当遵从公开、公正、便民的准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挂号请求时,对请求材料完全并符合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应当在规则的时限内办结。对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对不符合规则的,应当书面奉告不予受理、挂号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机动车挂号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规范、需求提交的悉数材料的目录和请求表演示文本等在处理挂号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在互联网上树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挂号的有关规则,下载、运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并树立数据库。不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挂号的,挂号无效。
计算机挂号体系的数据库规范和挂号软件全国一致。数据库能够完好、精确记载挂号内容,记载处理进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挂号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体系。计算机挂号体系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体系和交通事故信息体系实行联网。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初度申领机动车号牌、行进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居处地的车辆管理所请求注册挂号。第六条 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组织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能查验,获得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后请求注册挂号。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确定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在外。
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能查验:
专用校车处理注册挂号前,应当依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能规范进行安全技能查验。
第七条 请求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第一节 注册挂号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请求注册挂号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请求注册挂号的;
(三)请求注册挂号前发作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注册挂号:
(一)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抹或许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一切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答应生产或许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分答应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能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布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类型、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或许有关技能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能规范的;
(七)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强制报废规范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归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景象。
第二节 改动挂号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许免税凭据;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据;
(六)车船税交税或许免税证明;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在机动车注册挂号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据。
不归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规则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处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挂号时,应当对车辆的运用性质、标志图画、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检查。
车辆管理所处理全挂轿车列车和半挂轿车列车注册挂号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第十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一)改动车身颜色的;
(二)替换发起机的;
(三)替换车身或许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许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运用性质改动的;
(六)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或许迁入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的。
(一)小型、微型载客轿车加装前后防撞设备;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迁移或许机动车一切人名字(单位称号)、联系方式改动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存案。
(一)机动车一切人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一切人名字(单位称号)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和相关改动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从头核发行进证。
(二)机动车一切人联系方式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进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存案。
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称号或许号码改动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存案。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许损坏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存案。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上打刻原发起机号码或许原车辆辨认代号,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第三节 搬运挂号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处理机动车改动挂号时,需求改动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进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收回号牌、行进证,核发有用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进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一切人。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临时行进车号牌的有用期限内到居处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
请求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越查验有用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据。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相关证明、凭据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切人名字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改动前和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一起一切的公证证明,但归于夫妻两边一起一切的,能够供给《结婚证》或许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改动挂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改动挂号:
(一)改动机动车的品牌、类型和发起机类型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答应选装的发起机在外;
(二)改动已挂号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能数据的,但法令、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还有规则的在外;
(三)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景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辨认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一切人不需求处理改动挂号:
(一)现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一切权搬运的证明、凭据;
(三)机动车挂号证书;
(四)机动车行进证;
(五)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免除监管证明书》或许海关同意的转让证明;
(六)归于超越查验有用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据。
现机动车一切人居处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号牌、行进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搬运事项,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一切人居处不在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权发作搬运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搬运挂号。
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搬运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请求搬运挂号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搬运挂号:(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免除监管或许同意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典当挂号、质押存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景象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许被裁决组织依法裁决判定,或许被人民法院调停、裁决、判定机动车一切权搬运时,原机动车一切人未向现机动车一切人供给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在处理搬运挂号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协助执行告诉书》,或许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布告原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报废,并在处理搬运挂号的同时,补发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四节 典当挂号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作为典当物典当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典当挂号;典当权消除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免除典当挂号。
第二十三条 请求典当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一)到达国家强制报废规范,机动车一切人逾期不处理刊出挂号的;
(二)机动车挂号被依法吊销后,未收缴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的;
(三)到达国家强制报废规范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一切人处理刊出挂号时未交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典当挂号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请求免除典当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人民法院调停、裁决、判定免除典当的,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典当权人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停书》、《裁决书》或许《判定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告诉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免除典当挂号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典当挂号日期、免除典当挂号日期能够供公众查询。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许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则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典当挂号。对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或许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处理免除典当挂号。
第五节 刊出挂号
第二十七条 已到达国家强制报废规范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向机动车收回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机动车收回企业应当承认机动车并崩溃,向机动车一切人出具《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报废的大型客、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崩溃。
机动车收回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崩溃后七日内将请求表、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出具刊出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的景象外,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一)机动车挂号被依法吊销的;
(二)到达国家强制报废规范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归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切人名字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归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改动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挂号;归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则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转出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请求改动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请求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三)机动车行进证;
(四)归于替换发起机、车身或许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五)归于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确定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在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承认机动车,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收回行进证,从头核发行进证。
车辆管理所处理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则的改动挂号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
第二十九条 归于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的,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一)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机动车行进证;
(三)归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归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运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五)归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许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出具刊出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挂号地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收回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机动车收回企业应当承认机动车并崩溃,向机动车一切人出具《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报废的大型客、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崩溃。
机动车收回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崩溃后七日内将请求表、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检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并通过计算机挂号体系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挂号地车辆管理所。
挂号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刊出挂号,并出具刊出证明。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挂号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处理刊出挂号:
(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运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布告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报废:
(一)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挂号证书;
(三)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依法缔结的主合同和典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许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则景象的之一的,不予处理刊出挂号。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请求校车运用答应,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法令》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收到教育行政部分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告诉请求人交验机动车。
前期一切费用我们垫付,办妥付款,车主不用承担风险!